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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源环保: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4年4月修订)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 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 有实际承担能力。若对方不能提供的,拒绝为其提供对外担保。公司向控股子公 司提供担保的除外。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充分偿债能力且具备下列条件 之一的单位提供对外担保: (一)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 1 (二)根据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 子公司的担保。本办法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持 有股权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和公司持有股权比例虽未超过 50%,但公司拥有实 际控制权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