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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源环保: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4月修订)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 职责与权限,规范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与表决程序,保障监事会高效、有序运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京 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订《江苏 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监事会,作为公司的专门监督机构,对公司的经营活动、 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实施监督。 第三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监事行为及监事会召集、召 开、决议程序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第二章 监事 第四条 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