皓元医药: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德恒 02F20230015-00011 号 致: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4 | | --- | | 第二部分 正文 5 | |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5 | |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5 | |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5 | | 四、发行人的设立 12 | |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12 | |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12 | |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12 | | 八、发行人的业务 14 | | 九、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7 | |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8 | | 十一、发行人重大债权债务 24 | |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28 | |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28 | |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29 | |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