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芳源股份: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芳源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芳源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国枫律股字[2023]A0443 号 致:广东芳源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 并见证贵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会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 "《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称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广东芳源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