芳源股份:芳源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修订)
广东芳源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芳源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东芳源 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总裁的人选、 选择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同时对总裁提名的(常务)副总裁、财务总监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长提名的董事会秘书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的专门工作机 构。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应包括 2 名以上的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三 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由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 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尽快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