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通科技: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 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 "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道通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所应披 露的信息。"披露"是指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按规定的程序, 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