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合集成: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 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八月 致: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晶合集成")委托,作为公司实施 2023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本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 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 修正)》(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 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监管指 南》")、《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 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