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合集成:晶合集成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及审议流程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以下简称"激 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