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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合集成:晶合集成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 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 —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合 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合肥晶 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全面了解、充分讨 论的基础上,现就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一、《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