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龙微纳: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本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应于会议 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但情况紧急或遇特殊情况,需要尽快召开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的,应即时通知,及时召开,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记载 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记录。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半数以上独立 董事可以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 出席。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设召集人一名,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产 生,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 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