芯联集成: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芯联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芯联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绍兴滨海新区芯兴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远致一号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 15 名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芯联越州 集成电路制造(绍兴)有限公司 72.33%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公司 董事会认为: 5、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 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6、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保持 独立,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7、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一、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1、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商 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