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元亨:关于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报告(修订稿)
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报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 关于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三年九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 2023 年 7 月 6 日出具的上证科审(再融资)〔2023〕165 号《关于广 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 (以下简称"问询函")已收悉,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利元亨"、"发行人"、"公司")会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 人"、"中信证券")、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安永华 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对问询函中的相 关问题逐项进行了研究和落实,现对问询函问题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问询函回复报告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募集说明书 (申报稿)中的相同。 | 黑体 | 问询函所列问题 | | --- | --- | | 宋体 | 对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 | 楷体 | 对募集说明书的引用 | | 楷体加粗 | 对募集说明书的修改、补充以及对问询函 回复的修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