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元亨: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国枫律证字[2023]AN096-11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 邮编:100005 电话(Tel):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Fax):010-66090016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国枫律证字[2023]AN096-11号 致: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 任发行人本次发行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 一、关于发行方案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发行人控股股东利元亨投资(以下简称认购对象)拟 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拟认购金额不低于 13,000 万元(含本数)且不高于 18,000 万元(含本数)。利元亨投资本次认购资金拟主要通过可转债(利元转债, 118026.SH)减持回收资金以及其他方式合法自筹。 请发行人说明:(1)认购对象持有利元转债的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