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元亨: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 国枫律证字[2023]AN096-12 号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 国枫律证字[2023]AN096-12号 致: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 任发行人本次发行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 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并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 务所关于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 见书》(以下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称"律师工作报 告")、《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以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和《北 京国枫律师事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