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元亨: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关于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四年四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 请发行人说明:(1)在前次募集资金未基本使用完毕的情况下,本次募投项目 实施的必要性、合理性;(2)结合业务发展情况、前次募集资金投向及其实现效益 情况等,说明公司各业务板块的区别及联系,公司业务布局的考虑以及未来发展规划, 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对公司经营业绩及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 贵所于 2024 年 1 月 31 日出具的上证科审(再融资)〔2024〕15 号《关于广东利 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以下简称 "落实函")已收悉,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元亨"、 "发行人"、"公司")会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中信 证券")、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对落实函中的相关问题逐项进行了 研究和落实,现对落实函问题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落实函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