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元亨: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 惠州 二〇二四年四月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 公司")的规范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及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 事会负责。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1.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2. 最近 3 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尚未届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 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