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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利天恒:四川百利天恒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修订)

四川百利天恒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全体董事应当勤 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或者因独立董事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行为,保障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四川百利天恒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制定四川百利天恒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