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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钢气体: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 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 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以及国家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订本规 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心,董事会受 股东大会的委托,负责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对股东大会 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公司全体 董事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 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 1/3 以上独立董事,其中 至少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 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每届任期三年,任期从股东大会通过之日 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由上届董事会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出。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