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海德曼:浙海德曼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5 楼/6 楼/7 楼/8 楼/11 楼 邮编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0 传真:0571-87902008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 编号:TCYJS2023H1595号 致: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浙海德曼")的委托,就公司实施2021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事宜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并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浙海德曼《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已就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出具了TCYJS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