芯动联科: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1.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国枫律股字[2023]A0437 号 致: 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 并见证贵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2.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 证; 3.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 规则(试行)》(以下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