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合微: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 以及《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相关议案后,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 我们对《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发表以 下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激励计划》的首 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10 月 23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 计划》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