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合微: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3年12月修订)
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秘书的行为,保证公司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 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和培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 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 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 人。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者证券事务代表以公司 名义向上交所办理信息披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