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合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1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法人治理,改善公司董事会结构,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深圳市力合微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 知全体独立董事。但遇特殊情况,应即时通知,及时召开。 第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