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琛科技: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元琛 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琛科技")的委托,指派鲍金桥、张亘律师(以 下简称"本律师")就元琛科技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4)承义法字第 00004 号 致: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元琛科技第三届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12 月 20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安徽 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 东大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均符 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参加人员的资格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变更节余募集资金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