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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证科创公监函〔2024〕0006 号 关于对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元琛科技,A 股证券代码:688659; 徐 辉,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1 梁 燕,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总经理; 王若邻,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蒯 赟,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对安徽元琛环 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公司及徐辉、梁燕、王若邻、 蒯赟出具警示函的决定》(〔2023〕65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查 明的事实,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 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下列违规行为。 一是 2022 年半年报存在错报。公司部分费用确认跨期,不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 76 号)第九条和第十九 条的规定,影响 2022 年半年报利润金额 234.26 万元,导致 2022 年 半年报存在错报。 二是股权激励对象不符合规定。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