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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泰新光: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第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第二章 董 事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的议事程序,保证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 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青岛海 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 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