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立旺: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为规范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 告的相关行为,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并披露相关信息。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 制度执行。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审核,报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