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尔科技_7-1 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报告(修订稿)
关于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报告 (修订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 对冲基金中心 406 二〇二三年八月 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 2023 年 6 月 16 日出具的《关于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再融资)〔2023〕 143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已收悉,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莱尔科技""发行人""公司")与保荐机构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保荐机构")、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中审众环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等相关方对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 进行了逐项落实、核查,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除另有说明外,本审核问询函回复报告使用的简称与《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中的释义相同。 | 问询函所列示问题 | 黑体(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