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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华强: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4月)

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4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会计 师事务所的有关行为,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华强实 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 报告,需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 审计之外的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 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 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