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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国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 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 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经公司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运作,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更好的维 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方国际合作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