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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证监局关于对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旭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4〕20号)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8396 分 类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光电或公司)2024年7月5日披露的《2023 年年度报告》显示,控股股东东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 性占用公司资金,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东旭集团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余额95.95亿 元,占公司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5.64%。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 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下同)第三条、第五 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 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东旭光电、东旭集团采取责令 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视后续检查情况采取进一步措施。东旭光电应采取积极措施清 收被占用的资金,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东旭集团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积极筹 措偿还占用资金。你们应认真汲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违规行为 再次发生,所有占用资金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归还,并在整改完成后向我局 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