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旭光电: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 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 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董事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四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一名。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