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锡: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 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推动提升审计质量,切实维护股 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 务所管理办法》及 《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选聘其 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司管理层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与法律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与法律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 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 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与法律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