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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安地产: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选聘(含续 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切实维护股 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有企业、上 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荣安地产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 (以下称"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 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 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业务资格,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纪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