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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虹美菱:长虹美菱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致: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 所接受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虹美菱")的委托,指派郑 朔、欧林玉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长虹美菱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长虹美菱第十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 于2023 年10 月18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本次股东大会已 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承义证字[2023]第 299 号 关于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长虹美菱股东和授权委托代表 共 39 名,持有长虹美菱 358,227,643 股,均为截至 2023 年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