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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虹美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经2023年12月4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 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 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 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 督和核查工作,接受董事会领导,对董事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至少由三人组成,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