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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虹美菱:《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经2023年12月4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 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 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接受董事会领导,对董事会负责并向 其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至少由三人组成,成员全部为当届董事,其中至少 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或董事长 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