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照明: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的规定,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及中国境内合法经营的有效会计师事 务所执业资格,在财政部、证监会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 所备案名单中; 1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选聘(含续聘、更换,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 高财务信息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公司章程》及相关 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 审计报告的行为。 公司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上市控股子公司除外)由总部统 一选聘。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与风险 管理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不 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章 会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