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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茵体育:董事会关于上市公司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 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莱茵体育董事会就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 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说明如下: (本说明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简称或释义与《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重大资产置换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相同) 一、相关法规依据 《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 起 36 个月内,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导致上市公司发生以下根本变化 情形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和程序: (一)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 100%以上; (二)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控制权 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 100%以上;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说明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茵体育")拟以直接持有的杭 州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