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部湾港: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的事前认可意见
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审议 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董事会: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北部湾 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已于会前获得 并认真审阅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材料。基于独立 判断,我们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 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事前认可意见 - 2 - 二、关于与防城港中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土建施 工合同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已于会前获得并认真审阅了《关 于与防城港中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土建施工合同涉及 关联交易的议案》及相关材料,现对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北部湾 - 1 - 港防城港码头有限公司与防城港中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 署《防城港渔澫港区 13 号泊位污水处理站工程-土建施工合同》 涉及关联交易事项予以事前认可,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第九届董 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