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部湾港: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关于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之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关于 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 及拟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 及拟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之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关于 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意字(2019)第 576-13 号 3、《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 修正)》(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 4、《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 〔2006〕175 号文)(以下简称"175 号文"); 5、《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资发分配〔2008〕171 号文)(以下简称"171 号文"); 致: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接受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部 湾港"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吴永文律师、覃锦律师作为专项法律顾问, 就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 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