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作为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基于独立、认真、审慎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 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提交的《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进行了认真的事前核查,并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晟璞向合营企业上海银河提供财务资助,上海银河其他 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同时通过签署借款协议的方式约定财 务资助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因此,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刘平春、张力、郭磊明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