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螺新材:独立董事关于九届三十七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关于九届三十七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及《海螺(安徽)节能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海螺(安徽)节能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 的有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1、关于提名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作为独立董事,通过对马伟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的审核,我们认为, 马伟先生符合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未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也未有被中 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董事提名和聘任的程序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同意提名马伟先生为第 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任期 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第九届董事会届满时止。 海螺(安徽)节能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方仕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