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螺新材:《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海螺(安徽)节能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3 年 9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螺(安徽)节能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公司《章 程》及其它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董事(包括独立董事,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 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委员任职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实施细则规定不得任 职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