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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达股份: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年【】月【】日【】第【】届董事会第【】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 治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独立董事不得在 公司兼任除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 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 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由全部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 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