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达股份: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修订对照表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 | --- | |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 1 |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 | | 总监,以及由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 总法律顾问,以及由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 | |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行使该职权的,应 | | | | 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 | | |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 | 2 |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 | |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 | | 书面反馈意见。 | 面反馈意见。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