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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钨高新: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后)

证券代码:000657 证券简称:中钨高新 公告编号:2023-90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修订后)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股东大会的组织和行 为,提高股东大会的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 本规则。 1 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 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 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 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 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示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在《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 公司股份的法人和自然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