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23-056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 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根据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公司编制 定期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报告及相关信息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已上市控股子公司除外)不再单 独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三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管理 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1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