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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林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相关 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 的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福建省永安林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 拟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事前审查,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 立场,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的事 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议案及相关材料,我们认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已任 期届满,应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进行换届选举。本次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合法、 合规,提名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的同意。 康鹤先生、吕锦程先生、刘丽杰女士、王天敬先生作为本次 提名的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