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炼石: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公司2023年年报的二次问询函相关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关于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报的二次问询函相关事项的 本核查意见仅供炼石航空回复《二次问询函》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目的。 一、《二次间询函》之问题 "5、请结合前述事项回复进行自查,并逐一说明你公司是否不存在本所《股 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 9.3.11 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任一情形 以及第 9.8.1 条任一情形,是否符合申请对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 险警示的条件。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二、律师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核查了 2024 年 3 月 18 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致: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炼石航空"或"公司")的委托,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关于对炼石航空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报的二次问询函》(公司 ...